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类型: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8-17 11:39:52 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资金风险防范控制制度(试行)
为确保住房资金的安全运作,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一条 住房资金风险控制控制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精神,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降低资金运作风险,确保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条 住房资金的风险管理,包括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其他住房资金的风险管理。
第三条 管理中心的全部资金管理及财务活动在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对不同资金,实行单独设帐,分户管理,确保不同性质资金的独立运作。
第四条 风险控制应当涵盖中心内部的各项经济业务和相关岗位,保证内部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五条 前台服务风险控制。
1、公积金贷前审查风险控制。
承办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度进行查核,特别是作为抵押物的相关文件一定要认真查验。同时严格按规定核定贷款数额,建好台帐。
2、公积金贷款发放要建立稽核制。
信贷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定期稽核制度。每月一次与承办银行核对贷款发放、还贷、逾期贷款发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公积金支取风险控制。
承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支取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复印件要仔细与原件核对。开具支票要实行交叉审核,开具支票的工作人员不能兼管全部财务印章。
4、单位住房资金的支取。
单位住房资金的支取,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做到谁审批谁负责,严格把握使用方向。
第六条 授权批准控制。
1、各分中心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2、动用资金,凡除按《条例》相关政策规定支取、使用的住房资金外,各分中心必须报市中心审批。
3、各分中心要在市中心所授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银行存款及票据控制管理。
1、要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流程。
2、严格帐户管理要求,坚持支票、印章、存单交叉分离保管制,使用和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支票、存单、国家债券,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管理,购买的空白支票要加盖帐号、并登记购买数量、起讫号码。开具的支票按序进行销号核对,对缺号支票要逐一查清原因,防止隐患。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
5、按月获取银行存款对帐单,查实银行存款余额,对未达帐款的内容要逐笔核实,确保存款的真实性。发现帐目不符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力量与银行及时查对清楚。
6、按规定办理资金的存取,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存入、支取必须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亲自去银行办理。
7、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将沉淀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已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八条 不得在国家、省规定或管委会指定的委托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准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准用住房公积金或其他住房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管理中心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它贷款业务;不能超越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各项利息收入、手续费应按时入帐,不得私设帐外帐,严禁收入不入帐。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市中心按照资金监管要求,建立稽核检查机构(另行文),定期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分中心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主要内容为:
1、财务印章保管情况;
2、银行存款情况;
3、定期存单,国家债券保管情况;
4、空白支票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项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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