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类型: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8-17 11:41:34 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绍住金[2009]17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便单位在网上规范、安全、高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特制定《绍兴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操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绍兴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
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高办事效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建设开通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为规范网上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申报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必须在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已通过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单位配备能联接互联网的 PC 机,进行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办理。
第四条 申报开通网上业务的工作程序。①单位正确、完整填写《绍兴市网上电子平台业务会员开户申请表》和《绍兴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协议书》后,指定单位委托的经办人,至中心窗口办理。②中心审核后,双方签订《绍兴市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协议书》,开通网上业务帐户,提供操作说明和初始密码。③单位登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网(网址:www.sxgjj.gov.cn),进入网上业务系统,进行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网上业务的办理范围包括:单位信息查询、单位对账单、单位月缴明细、公积金年度对账单、单位缴存户基本情况、历史业务单据查询、职工个人开户、封存、启封、个人补缴、工资基数调整、系统功能等。具体业务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第六条 单位办理网上业务提交中心受理审核后发现出错的,在当月业务办理截止日期前发现的,单位应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到中心窗口办理该笔业务的回退手续;当月业务办理截止日期后发现的,单位须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办理账户调整手续。
第七条 中心要求单位提供网上业务办理证明的原件时,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交指定窗口验审。对逾期不提供资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业务,中心将该笔业务视作违规予以删除处理。
第八条 以下业务不能进行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办理。具体包括单位开户、单位信息变更 ( 包括缴存方式、托收银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单位缴存注销登记、职工个人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单位缓缴、调整特殊缴存比例、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等。
第九条 网上业务办理实行会员密码制,单位在中心登记注册后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如果因单位失密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密码遗忘,须凭相关证明资料到中心窗口查询。
第十条 网上业务系统开放时间为能够正常登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当月提交业务次月生效,但因不可抗力、网络故障检修等原因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如实申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在使用网上业务系统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网上业务平台上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蓄意破坏、干扰侵害其他用户使用、散布病毒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上级有新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附件:网上业务系统会员开户申请表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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