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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额度的通知

类型: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8-17 14:35:02 点击数:355 来源:绍兴市住房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绍住金[2008]16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额度的通知

市区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文件精神,对市区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低额度作如下调整:

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631元,核定市区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900元,最低为75元。

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分别在75元(含)至900元(含)的,由窗口承办人员审核后,直接办理。

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分别在900元以上的,由承办人审核后报中心会审会议审定,再按审定结果办理。

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分别在75元以下的,原则上要求一律调整到75元,以达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

各分中心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均工资核定200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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