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规范
类型: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09-8-17 14:45:01 来源:绍兴市住房积金管理中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操作流程
(二)单位缴存及变更业务
1、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或变更业务。
因单位设立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绍兴市公积金缴交单位情况登记表》,《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付款授权书》,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因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相关文件,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报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因单位注销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相关文件,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资料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2、单位在规定限额和幅度内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单位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申请报告、《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降低缴存比例还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应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办理。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4、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于30日内到“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因单位录用、调入职工办理缴存或变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职工终止(暂停)缴交、职工调出办理公积金转移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中心窗口办理,中心开设个人缴存总户,比照托管户管理。
个人缴存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稳定收入证明,工商、税务部门连续12月以上登记、纳税收入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的对帐、计息和查询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中心”结息后打印出利息单和对帐单,与单位和个人对帐。“中心”向职工发放公积金查询卡或其他有效凭证,为单位和职工提供查询对帐。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操作流程
(二)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均可提取: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未开具不动产发票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付清的收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现金缴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并承诺不再凭购房发票申请支取。
(3)、未开具发票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需提供的表式:《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房改房: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4、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协议和契税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并提供购买建设翻建自住住房材料支付凭证作为审批金额的依据、《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三)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银行提前还贷审批单或抵押贷款注销函、《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借款合同原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同时允许凭银行还款凭证在还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2、对月偿还住房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借款合同原件,银行按揭借款合同、支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纪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支取贷款人公积金不够还贷额度的,凭结婚证可申请支取配偶的公积金,两人总计支取额度不超过一年还贷额度。
3、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借款合同原件、部分提前还贷银行审批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四)其他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1、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所在社区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4、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卡。
5、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单位调令、《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公积金卡。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有效继承关系文件、支取人身份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卡。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民政部门的低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本条款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9、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10、租赁自住住房的: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支取的月租金额度不超过1000元。
11、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关于支取业务的其他规定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帐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日期为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购房支取中一次购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贷款支取须在贷款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除一次性还贷支取外,原则上采用对月还贷支取方式,即应在办理贷款相应月份申请支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贷额。
4、房屋租赁支取一年一次,以相对应完税凭证月份确定支取额。
5、配偶、共处一室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同意提取的书面证明。
6、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要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7、职工在离、退休前,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不能挪作他用。
8、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二次逾期贷款的,停止一年住房公积金还贷款的提取。
9、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还贷时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提前还贷记录。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不予提取公积金余额;采取欺骗手段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提取款项。
三、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