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交房材料不全业主索赔5万余元
类型:本地新闻 加入时间:2009-9-21 9:08:52 来源:天天商报
“幸亏我多了个心眼,否则这5万多元赔偿金就没得拿了。”16日上午,市区的金先生在绍兴仲裁委讨得公道后乐呵呵地说。
早在两年前,金先生与市区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面积为98平方米,总价61.73元,交房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交房条件特别注明,交房前,商品房须经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金先生将房款按约付给了房产公司,静静地等待新房子的交付。
不符合交房条件?
去年10月28日,该房产公司向金先生发出了交房通知书。第二天,金先生来到交房现场验房,房产公司向其出示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测单位的验收证明文件。房产公司解释说,已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商品房也就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但是,金先生曾听人说过,房产公司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方面的验收合格备案表,这才算具备交房条件。想到这儿,他便拒绝接收房屋,要求房产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但房产公司认为这是多此一举。
此事一拖就是大半年,房产公司始终无法出示相关证明。期间,金先生向房产公司提出,如此已经属于延期交房,应该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但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反复协商无效的情况下,金先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房产公司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5.3万元。
房产公司构成违约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房产公司通知交房时尚不符合交房条件,构成违约。16日上午,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金先生的仲裁申请,裁决房产公司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5.3万元。
据绍兴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建设法规规定,作为商品房的验收竣工,不仅包括该工程土建部分和配套设施安装部分的质量验收,还应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项目,而且相关法律规定这些项目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此外,浙江省今年开始推广的新《商品房购房合同》版本,对此也有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房产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在交房时并没能提供相关验收证明。但是,大多数购房者由于不清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拿起法律武器讨要公道。
那么,以前不知道这个规定,现在了解了这些知识,对于那些也没有完整拿到验收证明的购房者,是不是可以重新向房产商讨要公道呢?仲裁委的负责人认为,这就已经行不通了。因为购房者如以房产商未提供完整的验收证明而拒绝拿房,便可以延期交房为由进行索赔。一旦已经拿到房子,那就不存在延期交房的问题了,那样的话就索赔无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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